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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润富、陈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润富,陈广新,梁艳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润富,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驹,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广新,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雄,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艳冰,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罗润富因与被上诉人陈广新及原审被告梁艳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0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润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