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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向仁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70号移送执行单位仁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向仁杰,男,生于1993年11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刑初368号向仁杰罚金一案中,因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向仁杰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长 李 瑾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