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建阳区货郎百货商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货郎百货商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初6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平市建阳区货郎百货商场,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黄花山路218(高翔商业城)高翔商业城*层10101。经营者:吴兴松,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货郎百货商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聪荣审 判 员  余观贵代理审判员  余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