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丽珍、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珍,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155号申请人:胡丽珍,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徐燕,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西区。胡丽珍与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丽珍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燕所有的浙H×××××号车辆,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胡丽珍以15000元存款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丽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燕所有的浙H×××××号车辆,保全价值50000元;二、冻结申请人胡丽珍15000元的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道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章 文书 记 员 吴仕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