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德香、孟宪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香,孟宪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杨德香,女性,住兖州区。被执行人:孟宪溪,男性,1952年2月6日出生,住兖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香与被执行人孟宪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