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江苏与余燕民、余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苏,余燕民,余诗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074号原告:余江苏。被告:余燕民。被告:余诗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江苏诉被告余燕民、余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江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江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余江苏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玉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