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杜立柱、郭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杜立柱,郭伟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148号之二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廖启洲,职务:经理。被告杜立柱,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郭伟林,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立柱、郭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沃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德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