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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盛学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824号被执行人:盛学武,男,1954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盛学武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张刑二初字第04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盛学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盛学武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650元,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9350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二初字第044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盛学武尚未缴纳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家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