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朱钰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朱钰丁,叶美英,吴华斌,蔡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黄山南路与率水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67755403XU。负责人:江军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欣,该行员工,委托代理权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朱钰丁,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叶美英,女,汉族,1965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吴华斌,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蔡文武,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钰丁、叶美英、吴华斌、蔡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1022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钰丁、叶美英、吴华斌、蔡文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钰丁、叶美英、吴华斌、蔡文武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钰丁、叶美英名下位于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松萝路80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30××39、30××40、30××41号,国有土地证号为休国用(2016)第0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钰丁、叶美英名下位于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松萝路80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30××39、30××40、30××41号,国有土地证号为休国用(2016)第0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远 中审判员 汪 新 棠审判员 刘 玉 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义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