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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与叶孝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叶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217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被执行人:叶孝光,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叶孝光城建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作出的顺建(容)罚[2015]20号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叶孝光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穗香村穗城路三街(宗地号:100084-W001)用地面积489.09平方米的土地,并拆除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因义务人叶孝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叶孝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孝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2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婧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