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巧梅与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梅,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137号原告:李巧梅,女,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法定代表人:钟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梅与被告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巧梅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巧梅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巧梅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