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正虎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正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刑更141号罪犯吴正虎,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常山县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浙湖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正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被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010.587863万元以及吴正虎用赃款购买的相关房产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吴正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2011年11月2日以(2011)浙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3)浙刑执字第1294号刑事裁定,将吴正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听取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六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吴正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法院依法裁定减刑。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上述建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吴正虎提出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确认罪犯吴正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法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正虎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监狱记功奖励;服刑期间独立完成二项发明创造,分别取得“喉爽饮料及制备方法”和“香荷油软胶囊及制备方法”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总结评审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审批表》《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狱医院关于罪犯吴正虎发明专利的情况说明》及关于两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罪犯吴正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吴正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37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任更丰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代理审判员 王松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