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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军政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政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4刑初80号公诉机关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军政,曾用名黄金政,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保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军政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邦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军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黄军政购买李某种植在德保县燕峒乡德保铜矿双瓦工区附近的“林某”(地名)的杉木林,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该片杉木林,并雇请黄某2等人将木材运输至德保县赖某木材加工厂销售。经德保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黄军政滥伐林木立木蓄积共为27.9296立方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军政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5、鉴定意见。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军政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军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黄军政购买李某种植在德保县燕峒乡德保铜矿双瓦工区附近的“林某”(地名)的杉木林,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该片杉木林,并雇请黄某2等人将木材运输至德保县赖某木材加工厂销售。经德保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黄军政滥伐林木立木蓄积共为27.9296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电话报警记录、抓获经过、送货单、德保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2、证人李某、黄某1、凌某、农某、黎某、岑某、黄某2、赖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军政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亦对以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表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军政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的成立,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黄军政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军政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军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黄军政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军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军政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梁建生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红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