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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侯某与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侯某,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粮食储备库院内。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分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又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