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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赵龙集团有限公司、赵冬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赵龙集团有限公司,赵冬子,杨艳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7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郑希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义,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轩,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五洲大道888号。送达地址: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232号。法定代表人:赵冬子,执行董事。被告:赵冬子,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杨艳婷,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2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诉被告赵龙集团有限公司、赵冬子、杨艳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赵龙集团有限公司、赵冬子、杨艳婷对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借款本金39999160.55元及利、罚息2179937.61元(暂算至2017年4月20日止,2017年4月21日起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赵龙集团有限公司、赵冬子、杨艳婷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主债务人浙江有加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欠原告本金8000万元及相关费用的案件本院已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案号为(2017)浙0782民初1929号],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而本案所涉的借款本金39999160.55元及利、罚息2179937.61元即包括在(2017)浙0782民初1929号的诉请中。本院已于2017年5月22日追加了赵龙集团有限公司、赵冬子、杨艳婷作为(2017)浙0782民初1929号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故本案所诉系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家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