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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督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柯茅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柯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督4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负责人:翁华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耀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管理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国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管理员。被申请人:柯茅,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柯茅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5日发出(2017)粤0981民督4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柯茅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粤0981民督4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49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 杨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一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