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晋与沈军辉、邵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晋,沈军辉,邵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1632号原告:秦晋,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立武,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楠,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军辉,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邵玉珍,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个体户,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秦晋与被告沈军辉、邵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立武、吕亚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军辉、邵玉珍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借条上约定的借款利息12,000元以及逾期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7年3月2日借据期满之日起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诉讼执行期间利息另计。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3月2日的利息计12,000元,并支付按月息2分计算的剩余利息自2017年3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沈军辉于2016年11月12日签订借条,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利率:月利率1.5%,借款期限:贰拾天(2016年11月12日至2016年12月2日)。当天20:19:26,原告通过建行(卡号62×××86)网银转账方式向沈军辉在江西来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用户名项下汇付账号充值210,800元(其中20万元为本笔借款,10,800元为被告自己承担的利息,请原告代为充值)。2016年12月初,被告称资金紧张,与原告签署《借款延期协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3月2日,借款利率:月利率2%,每月支付一次利息,到期借款人沈军辉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自期满之日起,借款人沈军辉应向出借人秦晋按未付本息总额的月息3%支付违约金,直至完全归还应付所有本息。借款延期协议签订后,被告从未按约定每个月付息,到期也未偿还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要求按约定还本付息,但两被告始终置之不理,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沈军辉、邵玉珍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秦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沈���辉、邵玉珍身份证复印件及二人结婚证复印件,证明1、原被告双方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沈军辉及邵玉珍系夫妻关系,邵玉珍应当与沈军辉共同负担其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二、编号为J27920160513《借款协议》(复印件)、借条(原件)、借款延期协议(原件)、银行交易明细(原件)、客户账户明细查询(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被告沈军辉因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于2016年5月13日向江西来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0,800元(被告自己支付),还款截止日为2016年11月13日的事实;2、被告沈军辉因无法偿还向江西来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于2016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借期20日,后因资金紧张无法还款又将还款期限延至2017年3月2日,并约定月息2分,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月息3分计算的事实;3、2016年11月12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本金20万元及被告自己承担的利息10,800汇入被告指定的其在江西来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用户名项下汇付账号,原告已经履行完出借义务。被告沈军辉、邵玉珍未到庭进行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也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欠原告欠款2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沈军辉因需偿还在江西来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到期借款,于2016年11月12日向原告秦晋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经原告自认,截止日期应为2016年12月2日),共20天,利率为月息1.5%。原告秦晋于2016年11月12日按照被告沈军辉的要求使用帐号为62×××86的建设银行利用网银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在江西来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汇付天下平台用户名项下帐号充值210,800元(其中200,000元为借款,10,800元为被告自己承担的利息),原告已经完成借款,被告沈军辉应当清偿债务。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及时还款,仅将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12月2日的利息结清,故被告沈军辉与原告签订借款延期协议,约定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3月2日,利率为月息2%,利息支付时间为每月2日。原被告约定的月息2%即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借款发生在被告沈军辉与被告邵玉珍的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邵玉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沈军辉、邵玉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能引起的对其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综上,对原告秦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军辉、邵玉珍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秦晋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2月2日算至2017年3月2日),合计212,000元。2017年3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本金200,000元按年利率24%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被告沈军辉、邵玉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伟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湘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