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庆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24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庆福,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伶俐出庭支持公诉,李庆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庆福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中山市石岐区莲塘北路大信新都汇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庆福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8.4mg/100ml。归案后,李庆福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庆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福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李庆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庆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燕云卜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