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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杨永旺金融借款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杨永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团结路3号。被执行人杨永旺,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名人小区6号楼3单元030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永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永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永旺所有的位于名人国际小区6号楼03011号(房产证号1056**,土地证号二国用2009第0009**号)。二、被执行人杨永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杨永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杨永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李伟哲执行员 云晓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