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文、罗连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文,罗连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884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伯勇。被告:刘文,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赵镇。被告:罗连玉,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赵镇。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文、罗连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