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留恩与王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恩,王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441号原告王留恩,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灿,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恩与被告王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留恩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留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王留恩承担。审判员 胡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