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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尹顺江与被告徐新堂、齐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顺江,徐新堂,齐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948号原告:尹顺江,男,汉族。被告:徐新堂,男,汉族。被告:齐向刚,男,汉族。原告尹顺江与被告徐新堂、齐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尹顺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顺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顺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220.00元,减半收取计1610.00元,由尹顺江负担。审判员  栾良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静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