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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顺强与张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强,张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908号原告:王顺强,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张丽红,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宁晋县唐邱乡孔小营四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强与被告张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丽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强撤回对被告张丽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顺强负担。审判员  马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