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红丽与郑淑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红丽,郑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983号申请执行人贾红丽,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淑丽,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关于贾红丽申请执行郑淑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淑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4月13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以(2016)豫0184民初52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淑丽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林溪湾79号楼2单元4层402室(新郑房权证字第150100114**号)房产。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红丽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淑丽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林溪湾79号楼2单元4层402室(新郑房权证字第150100114**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敬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宝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