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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邓某与郭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827执恢82-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邓某与郭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款和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的账户,并通过划拨兑现申请执行人1650元,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的标的(部分申请)已兑现完毕,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