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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932昆山市金顺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金顺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9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金顺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正仪环城西路239号。法定代表人陈国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静,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合兴东路。法定代表人高祥。昆山市金顺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709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市金顺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955686.6元及该款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50元,由昆山市金顺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权利人昆山市金顺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诉讼费用计965686.6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标的965686.60元及利息,执行费12057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12台设备已由本院(2016)苏0506执182号执行案件处置完毕,无余款可供分配,其余设备系融资租赁,其不拥有所有权;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E×××××、苏E×××××、苏E×××××汽车三辆已经被本院查封,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由裁定书、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除由他案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苏E×××××、苏E×××××、苏E×××××汽车三辆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70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虞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