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温卫华与谢红旺、孙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卫华,谢红旺,孙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温卫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谢红旺,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玉辉,女,汉族。关于温卫华与谢红旺、孙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03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息33万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谢红旺在梅县雁洋镇文社村窝里有一幢房屋(房产证号为:11201325**),该房产已于2016年12月7日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红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现已经查封了谢红旺、孙玉辉共有的位于梅县雁洋镇文社村窝里的房产(房产证号为:11201325**)。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谢红旺被刑事拘留,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1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李新强审判员 梁胜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