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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盛宇分公司与庞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盛宇分公司,庞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350号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盛宇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袁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庞彪,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盛宇分公司与被告庞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盛宇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盛宇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盛宇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