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赣州枫尚装饰有限公司与张茂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枫尚装饰有限公司,张茂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977号原告:赣州枫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开发区金元路北侧名扬鑫城4栋1号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证:MA35GYT60。法定代表人:许观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详,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茂昌,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张茂昌之妻),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赣州枫尚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茂昌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支付了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明炯人民陪审员 孔 瑛人民陪审员 张如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