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静与李平、邓群仙、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李平,邓群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419号原告:张静,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李平,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邓群仙,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二环路北侧胡家坝小区健康乐园2号楼。负责人:蔡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张静与被告李平、邓群仙、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478.00,减半收取计2239.0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审判员 陈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