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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郝大朵、程文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大朵,程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237号申请执行人:郝大朵,女,193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程文鹏,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郝大朵与程文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文鹏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21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