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郝大朵、程文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大朵,程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237号申请执行人:郝大朵,女,193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程文鹏,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郝大朵与程文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文鹏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21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