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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开贵与白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贵,白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807号原告:李开贵,男,1961年5月14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白江,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贵诉被告白江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开贵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开贵负担。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