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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薇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薇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871号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田薇均,女,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薇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5月11日向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754元,原告没有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天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