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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诉肖永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肖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被执行人:肖永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申请执行肖永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