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淑霞与天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霞,于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杨淑霞,女,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5195804183045,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永和屯。被执行人于湘,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7196106283417,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七道街115号5单元804室。本院在执行杨淑霞与于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杨淑霞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95160元及利息。法院依职权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