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忠滨与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德信天成货物受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滨,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德信天成货物受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904号原告张忠滨,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德信天成货物受理处,住所地哈尔滨禧龙物流市场西区E12号。经营者李林山,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张忠滨与被告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德信天成货物受理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滨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757.17元,退还原告732.17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滨负担。审 判 长 刘秀英审 判 员 李艳丽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