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335号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剑兰路1377号。法定代表人俞建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火军,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单位职工,住。被告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冯封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许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为2,030元,由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喜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