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红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新,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台山市,现住台山市。2016年12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周丽,系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3月20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红新及其辩护人周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陈红新通过手机与吸毒人员麦某婷联系好贩毒事宜后,去到台山市台城劲之杰桑拿健康中心后面路段,贩卖毒品1小瓶给麦某婷,非法得款200元。交易完毕后,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陈红新处缴获毒资200元、手机1台,从麦某婷处缴获其刚向被告人陈红新购买的毒品1小瓶重53.6克;随后民警从xxx路x号x座xx房被告人陈红新的住处内缴获其非法持有的毒品2小瓶重170.9克。上述毒品经检验均检出美沙酮成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人陈红新的供述,证人麦某、赵某1、赵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物证及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相关书证,抓获经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红新贩卖毒品美沙酮,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红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陈红新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红新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其收取吸毒人员麦某的200元是车费,其没有说是卖给麦某,其不知道美沙酮是毒品,其只知道美沙酮是药物,用来戒毒的,其从来没有想过卖美沙酮获利的,其出发点是想帮朋友。被告人陈红新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口供一直很稳定,是属于如实供述,其在庭审中也是认罪的,认罪态度是较好的。2、美沙酮既是治疗吸毒的药物,但是使用时间长了也使得自己上瘾,需要坚持戒美沙酮的,医生开每次的量是90毫升,量是很大的,被告人只能偷出来,逐渐减少用量来戒美沙酮,被告人是有戒美沙酮的主观意识的,虽然被告人家里搜出的美沙酮是属于贩卖毒品的量,但是希望法院予以考虑。3、被告人是分3次从医院拿出美沙酮,3次一共是150克左右,被告人家里搜出的美沙酮是稀释过的,希望法院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被告人家里的美沙酮纯度是很低的。4、被告人是打散工赚钱的,虽然被告人是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获利了,但是被告人并不是靠贩卖毒品来维持生活的,希望法院考虑这个情节。综上所述,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陈红新通过手机与吸毒人员麦某联系好贩毒事宜后,去到台山市台城劲之杰桑拿健康中心后面路段,贩卖毒品1小瓶给麦某,非法得款200元。交易完毕后,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陈红新处缴获毒资200元、手机1台,从麦某处缴获其刚向被告人陈红新购买的毒品1小瓶重53.6克;随后民警从xx路x号x座xx房被告人陈红新的住处内缴获其非法持有的毒品2小瓶重170.9克。上述毒品经检验均检出美沙酮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红新被抓获的经过情况。海宴边防派出所民警经布控于2016年12月7日在台山市“劲之杰”桑拿健康中心后面路段经布控抓获被告人陈红新。2、相关书证:(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红新的个人身份情况,其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中国联通台山营业厅出具的《证明》及通话记录清单、广东省移动通信集团广东台山公司出具的客户资料及客户详单,证实被告人陈红新的手机号码134××××1238(登记姓名陈红新)于2016年12月6日与吸毒人员麦某的手机号码131××××6327有一次通话记录,在2016年12月7日16时-17时有两次通话记录。(3)台山市斗山太和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出具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病案》,证实被告人陈红新在该门诊服用美沙酮治疗海洛因依赖的情况。(4)广东省台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定结果》、《检定证书》,证实本案用于称量毒品美沙酮的称量仪器在有效使用期限内。(5)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验尿板照片,证实被告人陈红新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吸毒人员麦某尿液的尿液检测结果为阳性。(6)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陈红新吸食毒品被查获、戒毒的情况。(7)台山市公安局海宴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所于2016年12月7日办理陈红新贩卖毒品案,该案发案地在台山市台城镇“劲之杰”后面路段,该所民警和禁毒大队民警在控制了被告人陈红新和麦某以后,对现场从麦某身上搜到的一瓶疑似美沙酮液体进行扣押封装,在考虑到发案地与陈红新的住处比较近,为防止陈红新家属出现在现场,有可能阻饶民警带离被告人陈红新,故该所民警在对现场物品进行扣押封装后便将涉案人员带离,故出现封装袋上未有被告人签名的情况。(8)台山市公安局海宴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所于2016年12月7日办理的陈红新贩卖毒品案,公安机关民警现场从吸毒人员麦某身上搜到一瓶疑似美沙酮的液体,在封装后带回台山市办案中心进行称量时,由于办案民警疏忽,未将陈红新带到称量现场,称量结束后,办案民警将称量的录像给陈红新观看,陈红新看到录像中显示他贩卖给麦某的那瓶美沙酮净重为53.6克,陈红新对本次称量结果没有异议。(9)台山市公安局海宴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称量相关情况说明》,证实该所在联合台山市禁毒大队侦办陈红新贩卖毒品案中,在陈红新与麦某毒品交易后当场从麦某身上检查出疑似毒品液体一瓶,因现场液体毒品称量相关器材缺乏,不便于现场称量,故在当事人、见证人见证下侦查员依法当场对疑似毒品扣押封装后带回台山市办案中心进行称量。在人身检查、扣押、封装、称量过程中有录音录像。该案侦办过程中,对陈红新住处搜查中,搜查出装着黄色疑似毒品液体长方形塑料瓶一个(经现场称量该疑似毒品毛重61.7克)、装着黄色疑似毒品液体怡宝矿泉水一个(经现场称量该疑似毒品毛重134.7克)。因现场液体毒品称量净重的相关器材缺乏,不便于现场称量净重,故在当事人、见证人见证下侦查员依法当场对疑似毒品扣押封装后带回台山市办案中心进行称量。在办案中心称量汇总,上述长方形塑料瓶装着黄色疑似毒品液体毛重61.7克,净重54.5克;上述怡宝矿泉水瓶黄色疑似毒品液体毛重134.8克,净重116.4克。在搜查、扣押、封装、称量过程有录音录像。3、物证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毒品进出库登记单,证实以下情况:(1)民警于2016年12月7日16时51分至16时55分,对被告人陈红新的人身进行检查,经检查,在其右侧裤袋里检查出红色外壳香烟一盒、钥匙一串、100元面额人民币两张(编号为E18Y389118、Y98Y503878)、三星A7手机一部。(2)民警于2016年12月8日1时50分至2时11分,对被告人陈红新位于台山市xx路x号x座xxx房进行搜查,在墙角冰箱下层冰箱门内侧最下一格置物格里发现黄色方格花纹塑料袋一个,袋里有装着黄色疑似毒品美沙酮液体的透明塑料方瓶一个、装着黄色疑似毒品美沙酮液体的“怡宝”矿泉水瓶一个。侦查人员依法对上述两瓶疑似装有美沙酮的黄色液体进行提取。(3)民警于2016年12月8日3时54分至4时13分,在被告人陈红新及证人的见证下,对上述提取的两瓶疑似毒品美沙酮液体进行称量,方瓶疑似毒品美沙酮毛重61.7克,净重54.5克;怡宝矿泉水瓶的疑似毒品美沙酮毛重134.8克,净重116.4克。(4)民警于2016年12月7日16时29分至16时32分,在证人的见证下对吸毒人员麦某的人身进行检查,其身上没有毒品等可疑物品。(5)民警于2016年12月7日16时47分至16时50分,在毒品交易完成后,对麦某的人身进行检查,在白底粉红色花纹塑料袋里发现透明塑料瓶一个,瓶里装有黄色液体。(6)民警于2016年12月7日19时9分至19时30分,在证人的见证下对从麦某身上缴获的一瓶疑似毒品进行称量,经称量,该瓶疑似毒品毛重为60.70克,净重为53.6克。民警依法对上述物证进行了扣押,手机及从陈红新住处缴获的两瓶美沙酮经被告人陈红新指认,从麦某身上缴获的一瓶美沙酮、交易现场照片、毒资200元均经陈红新、麦某指认。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江某(司)鉴(化)字[2016]12047、12048号),证实从被告人陈红新住处缴获的两份可疑物品橙色液体,检出美沙酮成分;从吸毒人员麦某处缴获的可疑物品橙色液体,检出美沙酮成分。上述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陈红新。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民警于2016年12月7日17时03分至17时14分,对本案交易毒品的现场台山市“劲之杰”桑拿健康中心后面路段进行勘查的情况,现场提取物证疑似美沙酮液体1瓶、三星牌手机1台(手机号码134××××1238)、人民币200元。民警于2016年12月8日2时15分至2时23分,对被告人陈红新位于台山市xx路x号x座xx的住处进行勘查的情况,现场提取疑似美沙酮液体2瓶。上述毒品交易现场照片均经被告人陈红新、证人麦某指认,住处照片经被告人陈红新指认。6、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共向“统”购买过两次毒品。2016年12月07日11时30分,民警敲我家门,向我表明身份后,告知我因涉嫌吸食毒品将依法口头传唤我到台山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询问调查。到达办案中心后,民警于12时30分许对我进行了尿检,尿检结果显示吗啡呈阳性,证明我有吸食毒品,我当场承认我吸食了毒品美沙酮,毒品是向台山市台城南门一名叫做“统”的男子处购买,我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统”。于16时许,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民警对我进行了搜身,当时我的身上没有任何物品,我背着的挎包里有钥匙、耳机、唇膏、钱袋(袋里有300元人民币)等物品。之后民警将两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拍照后交给我,让我用这些钱向“统”购买毒品美沙酮,于是我把两张钱接过来把钱的编号念了一遍,然后放到我外套右侧的口袋里。然后我就用我的电话(131××××6327)打电话给“统”的电话(134××××1238),电话接通后,我说:“帮我拿一支药水”(我的意思就是帮我拿一瓶美沙酮)。“统”说:“好的,你在我家楼下等我。”挂断电话后,我就和民警一起坐车去往台城南门“统”家的楼下。十几分钟后,我和民警到达了“统”的楼下,民警埋伏起来,我站在“统”家楼下给“统”打电话,我说:“我到了,你下来吧。”“统”说:“好的。”过了五分钟后,“统”下来了,“统”走到我面前,我用我的右手,从我的外套右边口袋掏出民警给我的200元人民币,交给“统”,“统”就把他右手上的一个粉红色的袋子给我,我接过后说:“我帮朋友拿的。”之后我走,走了几步就把粉红色袋子放回我的挎包里,就在这时,埋伏在附近的民警就将我俩当场抓获。现场民警对“统”进行了搜身,之后就把我俩一起带回了办案中心。回到办案中心后民警对我进行了搜身,在我的挎包里发现了那个刚刚“统”给我的粉红色塑料袋,袋子里面有一瓶在“统”那里花200元人民币买来的毒品美沙酮一瓶。回到办案中心后民警从我挎包里搜出来美沙酮进行称重,毛重60.7克,净重53.6克。辨认笔录,证人麦某能够辨认出陈红新为贩卖毒品美沙酮给其的叫“统”的男子。(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其与其儿子陈红新居住在一起,其平时经常使用冰箱但没有发现冰箱里面有美沙酮,公安机关在其家中的冰箱里搜到的那两瓶美沙酮是其儿子陈红新的。(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其丈夫陈红新一起生活,陈红新以前吸食毒品,后来为了戒毒,他有时候会去台山市太和医院,通过每次支付10元,医生就会给他开一定量的美沙酮给他服用。其不知道家里藏有美沙酮,是公安机关在其家的冰箱中搜到了两瓶美沙酮其才知道的,如果其知道陈红新在家里藏有美沙酮其就把美沙酮丢掉了。其平时一般没去开过冰箱,公安机关在其家中的冰箱里搜到的那两瓶美沙酮是陈红新的。7、被告人陈红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2月06日我接到“黑仔”老婆的电话,她叫我帮她拿一支美沙酮,我就跟她说好,然后我问她在哪里,她就说她在台城,我就跟她说我在海宴,明天上台城再给你带上去。于2016年12月07日17时左右,我又接到“黑仔”老婆的电话,她就问我到了台城没?我就说我已经在台城了,在台城劲之杰后面这里,然后就叫她过来,过了两三分钟,我就看到“黑仔”老婆走了过来,她给了我两百元人民币,我就给了一支美沙酮给她,交易完成后,你们公安机关的民警就冲进来了,将我和“黑仔”老婆控制了,现场在“黑仔”老婆身上搜到那支我卖给她的美沙酮,在我身上搜到了一部三星A7的触屏手机,手机号码134××××1238,还有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两张,然后公安机关的民警就将我和“黑仔”老婆传唤回台山市公安局办案中心了。我贩卖给“黑仔”老婆的美沙酮是从台山市斗山镇太和医院带出来的。台山市斗山镇太和医院有个戒毒康复中心,只要是吸毒人员而且持有康复中心给的一本美沙酮证,去到康复中心以后,只要出示该证,每次支付10元,医生就会根据个人情况,给一定量的美沙酮给予服用,但是要当着医生的面服用,不可以带走。因为我有吸毒的前科,而且持有那本美沙酮证,今年上半年我基本每天都去斗山太和医院服用美沙酮,到了下半年才开始没有去斗山医院服用美沙酮的,于今年4月2日或者3日我去斗山太和医院服用美沙酮的时候,医生给我开了90毫升的美沙酮,我喝了一半以后,把剩下的一半含在嘴巴里,又用一个一次性杯喝了一点点水,然后去了医院的厕所,在厕所里把嘴巴里的美沙酮和水吐出来装在一次性杯里,然后在厕所捡了一个瓶子,将杯子里的美沙酮和水的混合体装进了瓶子里,然后带回家里去了,那支美沙酮一直没有饮用,所以存放到现在。我卖给“黑仔”老婆一瓶毒品美沙酮获利200元人民币。我贩卖的美沙酮是用来戒毒的,在毒瘾发作的时候饮用美沙酮会缓解毒瘾,毒瘾发作后服用美沙酮会让人有同吸食毒品之后一样的感觉。我不知道美沙酮是可以使人成瘾的。医生没有告诉我美沙酮会不会使人上瘾,但是医生告诉我领取的美沙酮必须在医院当场喝完,不能带走。2016年12月08日,我带着公安机关到我位于台山市xx路x号xx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我父母家中餐厅的冰箱里,搜出两瓶毒品美沙酮,并在现场进行扣押,称重。这两瓶美沙酮是我的。公安机关在我父母家中搜到的毒品美沙酮后,当场进行称量。一共有两瓶美沙酮,有一瓶美沙酮毛重是61.7克,净重54.5克;另外一瓶美沙酮毛重是134.8克,净重116.4克,公安机关将称量结果进行拍照固定,并让我确认签名。我一共从斗山太和医院偷带了三次美沙酮出来,分别在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5日这几天,是分三次偷偷从医院带出来了三瓶美沙酮,有一瓶卖给了“黑仔”老婆,还有两瓶放在我家的冰箱里。辨认笔录,被告人陈红新能辨认出麦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美沙酮的“黑仔”老婆。上述证据由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新贩卖毒品美沙酮,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缴获的毒品及贩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陈红新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陈红新提出的其不知道美沙酮是毒品、其从来没有想过卖美沙酮获利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红新的供述与证人麦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病案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红新于2016年12月7日16时许贩卖毒品美沙酮1小瓶重53.6克给麦某,非法得款200元,随后民警从台城环市中路6号B座701房被告人陈红新的住处内缴获其非法持有的毒品美沙酮2小瓶重170.9克的事实经过,被告人陈红新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毒品美沙酮的数量达224.5克。被告人陈红新在医院接受美沙酮维系治疗时与医院签订了协议书,院方明确告知须在医护和治安人员的监督下服药,被告人陈红新明知其领取的美沙酮必须在医院当场喝完,不能带走,仍违反协议内容,多次采取隐蔽性的手段,通过嘴含的方式将美沙酮带离门诊,还将其中一瓶美沙酮转卖给麦某,非法获利200元,主观故意明显,依法可推定其应当知道美沙酮属于毒品;另外,美沙酮属于毒品范畴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它不因行为人不知晓相关法律法规而改变其性质;因此,被告人陈红新提出的相应辩解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红新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红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由扣押机关台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贩毒工具三星牌手机一台,由扣押机关台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阳威人民陪审员 蔡浩祥人民陪审员 冯伟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观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