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涿鹿县新合作天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兆云、王世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县新合作天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马兆云,王世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770号原告:涿鹿县新合作天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杨家屯村。法定代表人:王振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兆云,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涿鹿县人,住该村。被告:王世兰,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涿鹿县人,住该村。涿鹿县新合作天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兆云、王世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涿鹿县新合作天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鹿县新合作天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6元,由原告涿鹿县新合作天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俊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