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72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民初757号原告:李某1,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观耀,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阳江市江城区南恩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钟某,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观耀,被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准予原告李某1与被告钟某离婚。二、请求判决婚生女儿李某3归原告抚养。三、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不足3个月,在没有了解对方的情况,双方便于××××年××月××日草率地在阳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大女儿现已成年,小女儿李某3是××××年××月××日出生。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深,婚后产生的矛盾较深,根本无法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十分冷漠,毫不关心,且被告为人脾气暴燥,经常辱骂原告,毫不留情,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2007年开始,原告失去了工作,为了生活来源,只能到外地打工赚钱抚养女儿,被告则不闻不问,致使原告无家可归,到现在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达10年之久。现原告为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持相关证据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判如诉请。被告钟某辩称,夫妻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1与被告钟某于1996年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阳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女儿李某2(已成年),××××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3。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还好,但双方有时会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结合,且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二个女儿,应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能珍惜家庭,平时生活中多注意沟通和理解,夫妻之间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1与被告钟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应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