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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志高与陈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高,陈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499号原告:朱志高,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陈黎,男,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朱志高诉被告陈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40元,由原告朱志高负担。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