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志高与陈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高,陈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499号原告:朱志高,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陈黎,男,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朱志高诉被告陈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40元,由原告朱志高负担。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