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202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亭支行与邹俭伟、徐耀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亭支行,邹俭伟,徐耀娥,邹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202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亭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中心商业街12幢107-112。负责人:黄喜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施秋荣,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郁翔,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俭伟,男,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徐耀娥,女,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邹旭,男,1990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亭支行与被执行人邹俭伟、徐耀娥、邹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邹俭伟、徐耀娥共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商贸街1号房产,因本案中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亭支行在上述房产上设有6500000元最高额抵押,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了拍卖邹俭伟、徐耀娥共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商贸街1号房产的裁定,后经三次网络司法拍卖及变卖均以流拍结束,且申请人未能接受以上述房产抵债,故本院对上述房产不再处置。本院又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春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