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华与秦亚洲秦文燮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重庆永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文燮,秦亚洲,丰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558号原告:余华,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但盛刚,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永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黄金坡住宅小区D-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626663353。法定代表人:杨龙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涛,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文燮,男,194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秦亚洲,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丰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中路商业一路465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向,该供销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国,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华与被告秦亚洲、秦文燮、重庆永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丰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华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