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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933号原告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环城路东段(原煤司)*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2A80Y4R。法定代表人李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霞,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XX,身份信息未核实,住江安县江安镇四季星小区3-1-4-2。原告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