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933号原告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环城路东段(原煤司)*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2A80Y4R。法定代表人李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霞,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XX,身份信息未核实,住江安县江安镇四季星小区3-1-4-2。原告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