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丽娟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北京颐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2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1994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颐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南路26号6层625室。法定代表人李神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丽娟与北京颐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8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丽娟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颐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885.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颐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82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王丽娟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晓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