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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应飞、汪晓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飞,汪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张应飞,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电焊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汪晓俊,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张应飞与被执行人汪晓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12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据此,本案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