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安民、张德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民,张德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安民,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德吉,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德吉(身份证号)所有的坐落于沂源县县城塔山路东侧B座东楼(幢号:003)住宅楼房一套(产权证号为10-00029398,D1-402,面积:106.78平方米;D1-402C,面积:23.36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