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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郭凤兰、张某1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凤兰,张某1,杨建才,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财保55号申请人:郭凤兰,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申请人:张某1,女,201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系张某1之父。被申请人:杨建才,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申请人:刘建民,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理由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事故车辆(冀J×××××号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