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执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岳阳北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商大宾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北泰投资有限公司,岳阳市商大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执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岳阳北泰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岳阳市商大宾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岳阳北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商大宾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意向,现正在按执行和解意向履行中,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和解意向无法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中���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天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