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雷与葛济苍、李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雷,李合,葛济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528号原告:郑雷,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李合,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葛济苍,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原告郑雷与被告李合、葛济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郑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