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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6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雷与葛济苍、李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雷,李合,葛济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528号原告:郑雷,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李合,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葛济苍,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原告郑雷与被告李合、葛济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郑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颖 搜索“”